协会章程

成都公路行业协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公路行业协会,英文译名为: Chengdu Highway Profession Association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成都公路行业协会(以下简称“本会”)是经成都市交通局批准、成都市民政局注册登记并具备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是以公路建设、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养护、路政以及经营性公路管理等企事业单位和部门自愿参加组成的地区性行业组织, 属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宗旨:

组织会员和行业相关企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守法经营等行业自律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为推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本会在成都市交通局、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下,依法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五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组织行业培训。
(二)参与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或建议。
(三)组织学术研究和参与行业标准研究及科研成果鉴定,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承担公路建设行业有关市场规则,资信登记,资质审查和参与行业内工程技术人员初、中级技术职称的评定工作。
(五)开展国际间业务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交流全行业的先进技术与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和人才交流。组织参观学习,促进企业横向联系。
(六)收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行业规划,调整行业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七)承办政府机关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八)依托行业优势,积极拓展、大力兴办各类中介服务等经营实体,壮大行业协会自身实力。为开展丰富多彩的行业协会活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九)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从事公路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路政、养护以及经营性公路管理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个人会员是:热心公路事业,并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会员入会由成都公路行业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批,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委托本会就企业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本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本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权益;
(二)积极参加本会举办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任务。
(三)关心本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四)支持协会为发展壮大本会所作的各项工作。
(五)依照规定按时交纳会费。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秘书处,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一年不交纳会费,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不得重新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鉴于本行业门类较多、会员分散、队伍庞大的实际情况,根据议事和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设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

理事按不少于全体会员十分之一比例经本会秘书处和有关单位推选方式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兼会员代表,下同)是理事单位选派的代表,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理事单位可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和当选理事在任期内有义务与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会专业机构相关领导职务并积极工作;理事单位应积极支持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并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模范履行会员义务,不能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取消理事资格,收回理事证书,并由本会秘书处或有关单位另行推选,按程序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理事会组成和增补、调整、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四)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常务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是理事会的执行机构,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理事会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的三分之一。

常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理事会的决议;
(二)筹备召开理事会;
(三)向理事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四)决定会员的接纳或除名;
(五)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聘请顾问和高级顾问;
(六)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七)处理属于常务理事会职责范围内的其它事项。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议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七条 常务理事会闭会期间,由会长、副会长、秘书长组成的会长办公会,讨论本会日常工作中需由集体决定的重要事项,行使常务理事会的职权。
第二十八条常务理事会按照行业特点和精简、效能的原则,设立秘书处,作为本会常设办事机构。秘书处实行秘书长负责制,秘书处工作人员实行聘任制。
第二十九条 本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为本会的名誉理事、名誉会长、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三十条 为开展业务活动,本会可设置若干部门,各部门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其组成任务如下:
(一)各部门的负责人由会长任选,部门由部长、副部长及工作人员组成,负责处理本部门的日常工作;
(二)各部门的主要任务是:围绕协会的宗旨、业务范围和工作计划,针对本部门带共性的问题开展活动,提出建议,推进工作;
(三)各部门应根据本章程制订工作条例,报常务理事会批准实施,部门工作计划及重大活动,预先报常务理事会审定,由本会秘书处统一协调。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名誉会长、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协会工作。
第三十二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过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三条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三十四条 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社团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 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及会长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重大经营活动及经费安排
; (五)对本会重要人事安排提出推荐人选或方案;
(六)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三十六条 秘书处是常务理事会的办事机构,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和年度工作计划;
(二)指导协调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出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施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经会长审定同意后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负责办理会长交办的有关事项;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七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
(二)政府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业务收入;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九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经费开支范围如下:
(一)办公设施、设备购置及维护;
(二)日常办公;
(三)组织行业活动;
(四)调查研究和课题等项目;
(五)本会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障和差旅费;
(六)补助各专业工作机构;
(七)专家聘用;
(八)宣传出版;
(九)政府无经费委托的工作;
(十)行业公益事业;
(十一)办公用房租金;
(十二)国际组织会费;
(十三)按照有关人事及项目管理规定发放的奖励经费;
(十四)其它为保障正常工作的必要开支。
第四十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十一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二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四十三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本会的资产。
第四十五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会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可参照经营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八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四十九条 本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五十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以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五十一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五十二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章经2005年5月31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五十五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二00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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