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业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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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路行业协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业委员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成都公路行业协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业委员会,英文译名为:
      Chengdu Highway Profession Association Maintain a Road  traffic safety establishment Committee.
第二条  本会性质
    成都公路行业协会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本市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场的业主、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监理、设计、检测等从业单位本着自愿参与、平等交易的原则而组建的行业组织,接受成都公路行业协会领导,实行会员制。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自律准则,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场从业能力评定,企业的诚信登记和评价工作。
第三条  专委会宗旨:
    组织会员和行业相关单位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及守法经营等行业自律工作;充分发挥行业社会团体的组织、协调、服务功能,为政府和企业服务。坚持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围绕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发挥桥梁和纽带作用。规范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场、维护市场秩序,为推进公路事业的发展当好参谋和助手。
第四条  专委会在成都市交通委员会、成都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监督管理下,在成都公路行业协会的直接领导下依法组织和开展活动。
第五条  专委会会址设在成都市洗面桥街30号高速大厦A座3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受行业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依法制定行业自律准则,交通安全设施市场从业能力评定,企业的诚信登记和评价工作。组织制定行规、行约,规范行业行为,建立行业自律机制,协调行业内部关系,组织行业培训。
专委会对所属从业单位进行从业诚信登记和评价,主要内容是:
1. 道路交通安全设施项目作业的质量、安全、文明作业情况;
2. 从业单位经营活动中的遵纪守法和诚信履约情况;
3. 从业单位项目负责人的能力实绩、职业道德。
   诚信评价的数据资料由业主、监管单位、社会中介机构提供,数据资料应做到真实可信,由专委会汇总形成诚信评价结果,由行业主管部门确认后,在有关专用网络上或以规定的方式定期发布,并作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工程项目招投标评标参考依据。
   (二)参与行业发展战略研究,为政府制定行业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立法提供依据或建议。
   (三)组织学术研究和参与行业标准研究及科研成果鉴定,并提供咨询服务。
   (四)承担道路交通安全设施行业有关市场规则,资信登记,资质审查、组织内部调解机构,对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市场化及内部纠纷进行调解、参与行业内工程技术工人的初、中级技术技能资格的评定工作。
   (五)开展省内外及国际间业务技术交流活动。组织交流全行业的先进技术与经验,加强信息交流和人才交流。组织参观学习,促进企业横向联系。
   (六)收集分析行业信息资料,向政府提出制定法规、行业规划,调整行业技术、经济政策等方面的建议,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并参与有关活动。
   (七)承办政府机关或会员委托办理的事项,以及行业主管部门委托的依照法律、法规应当办理的事项。
(八)依托行业优势,积极拓展、大力兴办各类中介服务等经营实体,壮大行业协会自身实力。为开展丰富多彩的行业协会活动提供坚实的物质基础。
   (九)参加社会公益活动,组织发展本行业的公益事业,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他活动。
                  第三章    会  员
第七条  专委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一)单位会员是:从事公路交通安全设施施工、管理、设计、监理、检测的企事业单位和有关部门。
   (二)个人会员是:热心公路事业,并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专家、学者、社会知名人士或有关部门负责人。
    会员入会由专委会理事会审批,秘书处办理入会手续。
第八条 申请加入专委会,成为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专委会章程;
   (二)自愿参加。
(三)已是成都公路行业协会会员者(业主单位除外),经自愿申请,经理事会审查批准后,可成为专委会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并办理入会手续,发给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有权委托专委会就本单位和行业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调查研究,并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提出政策性建议:
   (三)参加专委会的各项活动,在经济技术咨询、业务培训中享受优惠待遇;
   (四)优先取得专委会的信息及编辑出版的书刊和资料;
   (五)对专委会工作有监督、批评、建议权;
   (六)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专委会章程,执行专委会决议,维护专委会权益;
   (二)积极参加专委会举办的活动,承担专委会交办的任务。
   (三)关心专委会工作,及时反映情况,提供经验和调查研究资料;
 (四)支持专委会为发展壮大专委会所作的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专委会,并交回会员证书,会员不履行义务或无故二年不参加相关活动,即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并不得重新加入。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的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专委会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听取和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鉴于本行业会员单位分散、队伍庞大的实际情况,根据议事和开展工作需要,本会设理事会。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由理事会通过,报成都公路行业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
理事按不少于全体会员十分之一比例,经成都公路行业协会推荐,由专委会会员单位选举产生,每届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理事(兼会员代表,下同)是理事单位选派的代表,理事在任期内因工作变动等情况难以继续任职时,理事单位可提出调整人选,由理事会决定任免。
第十八条  理事单位和当选理事在任期内有义务与本会常设办事机构保持密切联系,经常反映行业和会员单位的情况,根据工作需要担任本会专业机构相关领导职务并积极工作;理事单位应积极支持本会开展活动,承担本会安排的工作并完成任务。
第十九条  理事单位应模范履行会员义务,不能完成本会交办工作、不履行相关义务的,取消理事资格,收回理事证书,并由本会秘书处或有关单位另行推选,按程序增补。
第二十条   理事会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决定理事会组成和增补、调整、罢免理事;
(三)选举和罢免主任、副主任;
(四)筹备召开专委会代表大会;
(五)决定本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领导本会各分支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本会内部管理制度;
(八)审议理事会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4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时,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公路行业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理事(或授权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或授权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理事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必要时可以提前或推迟召开,特殊情况下可以通信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可聘请知名专家、学者为本会的名誉理事、顾问或高级顾问。
第二十五条 为开展业务活动,本会可设置若干部门,各部门是本会联系会员单位的工作机构,不是独立社团法人。
第二十六条 专委会设主任、副主任,其必备条件为: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行业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5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七)热心专委会工作。
第二十七条 主任、副主任如超过最高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成都公路行业协会审查并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主任、副主任每届任期为四年,可连选连任,连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成都公路行业协会审查并批准。
第二十九条 主任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及办公会议;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专委会重大经营活动及经费安排;
(五)对专委会重要人事安排提出推荐人选或方案;
   (六)处理章程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为:
   (一)会员会费;(另定)
   (二)协会资助;
   (三)在核准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业务收入;
   (四)捐赠及赞助;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挪用专委会的资产。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可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六条 专委会所属的经营性实体可参照经营性公司的有关规定或标准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修改后的章程,报成都公路行业协会审查同意并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八条 专委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条 专委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以有关机关的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 专委会经成都公路行业协会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二条 专委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成都公路行业协会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专委会宗旨相关的事宜。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本章经2007年10月30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专委会理事会。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二00七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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